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申请材料:
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③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⑤企业(单位)提供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等材料;⑥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⑧《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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