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1.具有漳州开发区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5)城市规划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具有漳州开发区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2)持有第二代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以上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服务机构将优先推荐到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并享受更多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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