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制度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档案内容。
(二)人事档案既要安全保密又要便于查找。
(三)档案室必须专人管理,钥匙由专管人员保管。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后,要及时更换门锁。
(四)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五)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携带档案及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
(六)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销毁材料不得乱放,一律统一销毁。
二、整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应真实、完整、规范。
(二)要配备齐全相关设备,使用标准的档案卷皮、目录纸、类号页等文具用品,各类目录纸须用计算机打印,确保档案整理工作质量。
(三)严格执行分类、编排、修整、打印、装订的档案整理程序,做到:鉴别认真,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层次清楚;技术科学,修补完整;目录清楚,打印工整;四边整齐,装订美观。
(四)归档材料,须统一使用标准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cm的装订边。文字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五)保证档案整理工作的安全,非档案整理人员不得进入整理场地,档案整理人员不得将档案及零散材料带出规定的整理场所。
(六)加强档案保密工作,严禁随意谈论或泄露档案的内容,不得丢失或损坏档案材料。
(七)每两年对管理的档案进行一次新材料的补充和整理工作。对整理后的档案,经认真核对后,方可入库。
三、查(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档案者一律履行借阅、登记、审批手续,按时归还。
(二)凡查(借)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或在本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持档案查(借)阅审批单并携带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在阅档室查阅档案。
(三)查(借)档人员不得查(借)阅本人或亲属的人事档案。
(四)查(借)阅时,不得涂改、拆散、抽取、增添、圈划人事档案材料。
(五)查(借)阅时禁止吸烟、喝茶、谨防损坏档案。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抄、复制人事档案内容。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好,不得给无关人员看,用毕即可自行销毁。
(七)借阅人事档案需持《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借阅。档案原则上均应在查阅室查阅,确需借出使用的,办理借出手续,期限不得超过7天,若继续使用,可以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他人,不准在文件上勾划、圈点、批注、涂改和玷污档案,不准折卷、移出文件。
(八)党员材料的借用,应由本人所在党组织指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持单位党组织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严禁个人借用。
(九)档案材料在借用期间出现的丢失或损坏,由借用人承担责任。
(十)无正当理由借用人事档案或零散材料,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谢绝。
四、鉴别归档制度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有专人与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联系,积极主动地收集应归档的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完善存档内容。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或滞留归档材料。
(三)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以《档案工作条例》和《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为依据,认真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进行更改、补缴或补办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要把好人事档案材料的“入口关”,以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归档的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公章或个人的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
(五)归档材料手续必须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要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六)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分别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统一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材料。
(七)鉴别中发现涉及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八)凡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要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转递制度
(一)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部门,个人自带档案一律不予接收,应退回原保管部门机要寄送。接收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在《人事档案转入登记簿》上登记并编号入库。
(二)转出档案须出具县级(含县)以上党委组织、人事(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档函。
(三)档案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档案转递通知后,应将调出的人事档案整理好,转往新的档案管理部门。
(四)转递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部门转递或通知接收单位领取。
(五)转出的人事档案要齐全完整,转出时不得截留任何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六)转递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档案转出后要及时在《人事档案转出登记簿》上记录并签字。
(七)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将回执及时退回。逾期未退还者,转出单位要进行追查,以防档案丢失。
|